宜昌出台专门意见,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
今年4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凝聚多方力量,成功化解了一起纠葛七年的行政争议案件。
原告张某某因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林权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自2013年开始,张某某就因林权界址问题与周边农户发生纠纷,该林权纠纷涉及的农户较多、年限久,矛盾十分尖锐。为妥善处理案件,合议庭多次与案件当事人沟通,力图寻找解决问题的症结。之后,合议庭发现各方当事人均有协商意愿,但由于案件的被告只有县政府,协调方案的很多具体情况无法直接落到实处,导致原告一直不同意协调方案。找到问题症结后,合议庭与某县政府沟通,与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取得联系,协同被告县政府一起与原告面对面沟通协商,经过多次协商,张某某与相关单位敲定了协议细节,最终各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最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这起长达七年之久的林权纠纷,在基层组织以及案外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最终得以实际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为促使更多类似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7月4日,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起草,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通过充分发挥人民政府、法院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从源头上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意见》共七个部分,对如何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提出了五项具体办法措施。
一是建立风险评估与源头预防有机统一的争议防控机制。《意见》从决策前预防、决策运行中化解、决策执行后规范三个方面,明确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不断推动行政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二是完善专群结合和诉源治理有机统一的非诉解决机制。《意见》按照“党委领导、关口前移、切实解纷”的模式,利用由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成的递进式解决行政争议责任体系,促使共同发力,切实做到“小事不出行政机关、大事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行政争议就地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此外,《意见》也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完善了信访与执法、司法的衔接机制。
三是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实落细。《意见》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集团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类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意见》分别从主持或参与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提出检察建议以及协调司法救助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五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作用。《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与法院机制共建、联席互通制度;建立人民法院向涉案行政机关反馈意见建议,实现共治制度。进一步强化联动化解机制和完善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一案一明确”机制,对于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建立生效行政判决执行督办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督办下级行政机关尽快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
据了解,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48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437件,出庭应诉率90.2%,其中“一把手”出庭案件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