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到“星期犬” 赔不赔?赔多少?
通过网络购买到“星期犬”,要求退还购买宠物的费用、治疗费用并三倍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小凡通过微信向小雨购买了一只价值2600元的宠物犬,并在小雨处购买狗粮、羊奶粉等500余元。小雨在微信中向小凡承诺为宠物狗接种一针疫苗。五天后,小凡因宠物狗持续精神状态差并开始伴有拉肚子情形,多次与小雨微信联系,并将宠物狗带去宠物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细小 冠状”,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在此期间小凡支付宠物治疗费共计 2千余元。小凡认为小雨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向小雨主张赔偿费用无果后,将小雨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雨退还宠物狗的购买、运输、治疗等费用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是指出卖人在互联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上展示标的物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上述信息网络等方式作出承诺,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本案中,小凡通过微信方式与小雨就案涉宠物狗达成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定小凡与小雨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小凡在小雨处购买宠物狗及宠物用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后,小雨亦承诺向小凡交付健康宠物狗,但本案中,小凡购买的宠物狗在第5天即出现健康问题,并经诊断宠物狗患有细小、冠状病毒感染,由此可以认定,小雨向小凡出售的宠物狗不符合质量要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活体动物经营者应当对交易的动物进行检疫并在交付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本案中,小雨未向法院提交上述相关检疫证明,故小凡要求小雨返还购买宠物款2600元,法院予以支持。小凡为购买宠物狗支出的宠物用品费500余元,小雨应予以退还。小凡主张宠物治疗费2千余元系其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小雨应予赔偿。关于小凡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小雨系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长期从事宠物销售的经营者,故不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对小凡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涉案宠物狗已死亡,未用尽的宠物用品可能携带病毒,已无法或者不适合进行返还,故小凡无需承担返还义务。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