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之下私扣他人车辆索债,被判赔
本是好友,但因借钱不还心生间隙,实属闹心,但追讨借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行扣留他人财物的方式,万万不可取。近日,枝江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结伴游玩起纠纷,一怒之下将豪车扣留消失无影踪
2021年9月,陈某向杨某丈夫王某借用杨某所有的保时捷(该车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融资租赁手续)。杨某将车辆交付给陈某,陈某在借用期间与其好友彭某一起驾驶该车到成都游玩。双方在成都游玩期间发生借款纠纷,彭某遂将陈某驾驶的保时捷扣留,为躲避寻找,彭某私自将该车开往重庆、福建等地。
多方寻找,“失踪”四个月的豪车终现身
杨某发现车辆不见后,焦急万分,要求陈某尽快归还车辆,陈某给杨某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尽快归还该车,若逾期归还,则相关费用由陈某承担。但陈某一直未归还该车辆,杨某无奈之下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告知属于经济纠纷未予立案。后杨某通过多方渠道找车未果。
2022年1月5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告知杨某,车辆在福建的一个停车场找到,并将该车开走。彭某发现车辆不见后,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找回后发现车辆被人驾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杨某车辆找回后,发现该车的行驶里程数增加了好几千公里,车辆存在贬值损失,杨某气不打一处来,好心好意借给朋友,没想到发生这样糟心的事情,便一气之下将陈某和彭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私自扣留陈某借用的杨某所有的车辆,并将车辆开至重庆、福建等地多日未归还,彭某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杨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彭某对车辆贬值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为杨某出具了承诺函,属于债的加入,故判决陈某、彭某向杨某支付财产损失24618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债务、经济纠纷私扣他人车辆等事件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与陈某发生经济纠纷,便将陈某借用的车辆开走,属于过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彭某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过激采取扣押或留置他人财物等极端方式处理,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是正确的维权之道。